CITES管什么
CITES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通过附录和许可证制度管理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国际贸易。“标本”可能包括活体、死亡个体、部分、衍生物或制品,具体范围受物种条目和注释约束。
查询名录只是第一步。出口、进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的要求,还取决于附录、来源、贸易目的、相关国家国内法及更严格措施。
三个附录的基本区别
附录I所列物种受到最严格的贸易管制,其野生来源标本以商业为主要目的的国际贸易受到严格限制。不能简化成所有附录I标本在任何情形下都禁止流通。
附录II物种的国际贸易通常需出口许可或再出口证明,并可能需要科学机构作出无危害判断。是否需要进口许可,还应查看进口国国内措施。
附录III由某一缔约方请求其他缔约方协助管制,文件要求会因出口国是否为列入该物种的国家而不同。
使用科学名称查询
在CITES官方Checklist中优先使用拉丁学名检索,同时核对同物异名、亚种、种群和分布。中文或商品俗名可能对应多个物种,不能作为唯一判定依据。
保存检索日期、接受名称、附录、生效日期和列入历史。名录会修订,历史截图不能替代交运时的当前查询。
注释决定管制范围
植物和部分动物条目可能附有注释,说明哪些部分、衍生物、成品或贸易情形包含或排除。列入某属或科也可能覆盖未逐一展示的物种。
木材、药材、精油、皮革、乐器、首饰和复合产品,应确认物种、所用部分、加工状态、重量或数量及注释。不能仅因产品经过加工就认定不受管制。
来源和用途会影响文件
野生、圈养繁殖、人工培植、执法没收或公约前标本可能使用不同来源代码和证明。卖方声明或养殖场发票不自然等于主管机构认可的来源证明。
科学研究、个人物品、巡回展览或公约前标本等可能存在特别程序或豁免,但条件由公约决议和各缔约方国内法落实,不能自行套用。
许可证核对
向出口国、进口国或再出口国的CITES管理机构确认所需许可、申请顺序、配额、有效期、原件、口岸和报关要求。附录I标本通常涉及更严格的进口和出口许可配合。
核对许可证中的科学名称、标本描述、数量、来源代码、用途代码、签发机关、有效期和安全标识与实物一致。许可证获签发也不替代检疫、海关、运输或目的地其他许可。
中国寄递还需核对国内目录
中国进出口还应查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海关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国内保护名录、允许进出口证明和检验检疫要求。国内保护范围可能严于CITES附录。
普通快递网点或物流商不能代替主管机关决定是否签发许可。未确定物种或文件前,应暂停交运,不通过改写品名或拆件规避监管。
数据来源与适用范围
- 数据来源:CITES官方物种名录
- 最后核验:2026-09-12
- 适用范围:动植物活体、部分、衍生物和制品的CITES名录初步核对
最终附录状态、注释、豁免、许可证和国内措施,以交易时有效的CITES资料及相关缔约方主管机构决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