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范不再使用“行邮税”税名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对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简易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综合税率。为规范税制,官方解读明确不再保留“进境物品进口税”的表述。
寄递物品是个人以邮件或快件形式寄递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限值与免税数额
现行办法将可通过寄递渠道进境物品的总值限值统一为2000元。总值超过2000元但属于不可分割的单件寄递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也可按规定处理。
个人寄递物品应纳税额在50元以下的,予以免税放行。这里判断的是应纳税额,不是商品价格;符合2000元限值也不等于无需计税。
税款如何确定
适用简易征收的物品按照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对应综合税率从价计征。商品分类、计税价格和税率应使用进境时有效的分类表、计税价格表和综合税率表。
海关可根据申报、购买凭证和实际物品审核计税价格。食品、药品、烟酒、化妆品、贵重物品等类别的税率和准入条件可能不同。
申报核对
准确填写品名、数量、价值、币种、原产地和用途,保存订单、付款及身份证明。超出合理自用、属于商业用途或不符合寄递物品条件的,应按适用货物进口规则办理。
数据来源与适用范围
- 数据来源:财政部进境物品税收办法官方解读
- 最后核验:2026-09-02
- 适用范围:进入中国大陆且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寄递物品
本文不构成税务、报关或法律意见。分类、计税价格、税率、免税和准入,以进境时海关审核及当前规定为准。
